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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2014/5/28  来源:湖南财会网

关于省直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3〕18号),会计人员除通过参加面授取得规定学分外,还可通过多种形式取得继续教育学分。现将省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理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学分认定
会计持证人员符合继续教育学分折算要求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财政厅会计管理部门进行认定。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明细如下:


二、关于院校集中办理
省直开设会计类专业的高等院校,组织本校持证学生集中办理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应及时与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签订《关于集中办理会计类专业学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事项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办理好相关事项。
我厅会计管理部门将及时在“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公布,并实时更新已签订委托书、可以集中办理持证会计类专业学生年度继续教育登记的高等院校。目前,已签订委托书的院校及联系信息如下:


三、关于办理程序
符合学分认定,需办理登记的持证人员,除需提供学分认定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前往省财政厅政务楼会计处窗口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注明需办理的事项。
工作人员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资料后,将对所提交资料按批次审核,符合要求的按批次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综合管理系统”,持证人员可以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 (http://acc.hnczt.gov.cn/)中“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本人相关信息,待查询到继续教育信息已录入系统后(一般为10个工作日内),可以到会计处窗口领回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办理学分认定前,持证人员应确保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已完成并登记,否则无法办理学分认定。2012年及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仍按原规定办理,不执行学分折算的相关规定。
2、持证人员提交资料所属年度均为办理登记的相应年度,如:办理2013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应提交2013年度相关资料,之前或之后年度的资料均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3、资料提交人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按属地原则前往所属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5、会计类专业(11个专业)及各项学分认定的标准,请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 (http://acc.hnczt.gov.cn/)中“继续教育”栏目查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3]18号)中的具体规定。
6、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是指2013年9月30日后仍在校就读,并按正常学籍管理的会计类专业学生。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服务窗口
联系方式:湖南省财政厅政务楼二楼
联系电话:0731-85165293、85165294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方式: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
联系电话:0731-8516516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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