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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会计网整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科目常考知识

2016/3/30  来源:湖南财会网

永州会计网整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科目常考知识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 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处 3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偷税数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丅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1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员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票丢失后:挂失止付(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丅理停业、歇业;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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