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
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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