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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南会计从业无纸化考试知识点讲解:背书

2012/3/19  来源:湖南财会网

背书
  1.背书应当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如:汇票正面写着付款人A和收款人B,收款人B把汇票背书给C,C再背书给D这种背书行为是连续的。
  【补充】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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