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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2012/3/27  来源:湖南财会网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权责发生制下,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2006
2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例11】华泰公司2008410日赊销一批商品给兴隆公司,价值100 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针对这笔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华泰公司4月份应确认本期收入100 000元。
【例12】华泰公司2008410日预收兴隆公司的购货款100 000元,款项存入银行,货物约定200858日发出。针对这笔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华泰公司4月份不能确认收入,只有等到58日发出货物后,才能确认收入。(收付实现制:4月份确认)
【例13】华泰公司20071231日从兴隆公司租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3年,年租金2万元,三年的租金要求在200811日一次性支付,现已开出6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兴隆公司。针对这笔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华泰公司20081月份不能将这6万元的租金一次性作为本期的费用加以确认,而应当将这6万元的租金在3年租期按月逐期摊销,分别计入各期的成本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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