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会计网:2015年长沙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要点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4、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6、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