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会计网告诉你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重点提示】注意预算调整只包括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增加债务的部分变更。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