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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相关注意事项讲解学习

2016/3/30  来源:湖南财会网

  会计档案管理相关注意事项讲解学习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 2)会计账簿类; 3)财务报表类; 4)其他类。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 3 年、5 年、10 年、15 年和 25 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
销毁程序

对于保管期满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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