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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学习

2016/4/28  来源:湖南财会网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规定学习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2)采取委托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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