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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省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四节考点解析

2015/2/4  来源:湖南财会网

2015年湖南省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第三章四节考点解析

(一)税务登记的种类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1.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韭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2.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如网上申报。 
4.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5.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简并征期的适用范围及标准是:对正常经营、月纳税(费)额较小且不能实行委托银行代缴税款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简称小额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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