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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6/4/29  来源:湖南财会网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 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 4000 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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