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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会计证培训2016年下半年考试《财经法规》高概率考点汇总

2016/6/18  来源:湖南财会网

湘乡会计证培训2016年下半年考试《财经法规》高概率考点汇总

1、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丅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7、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8、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9、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湖南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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